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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问题

  • 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及战略举措

    方世荣;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其整体布局包括法治社会的本体性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关联性建设两大领域。法治社会的本体性建设涉及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内容、社会治理体制三个核心问题,须通过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法治社会全方位建设、各方主体协同共治三项战略举措系统落实;法治社会的关联性建设涉及法治社会与依法从严治党、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以及法治与德治三个紧密关联的问题,须确立依法从严治党引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三项战略举措整体推进。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共同构成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机联系的整体战略格局。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作为贯彻推行法治社会建设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指引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快推进这项宏伟的法治工程。

    2017年02期 v.34;No.178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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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李拥军;

    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从整体上讲是在司法规律的意义上进行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改革措施与旧有体制中的某些因素存在诸多冲突。其具体表现为:"去行政化"的改革与改革的行政化模式之间的冲突,司法权力的应然原理与中国式的司法权力模式之间的冲突,技术性改革与固有诉讼结构之间的冲突,司法内部改革与外在制度环境的冲突。司法改革的成效取决于对这些体制性冲突的化解程度。

    2017年02期 v.34;No.178 15-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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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法院司法建议为分析对象

    郑智航;

    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整体推进管理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试图扩充权力、提升自身在转型社会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对政治产生的"欲拒还迎"态度,构成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内在动力,绩效考核机制则是法院推行司法建议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这三种方式来参与和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完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法院的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应付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非常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更应当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7年02期 v.34;No.178 26-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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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视野

  •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路径转换——从实体法到程序法

    刘之雄;

    虽然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因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而面临困境。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互补关系,刑法的变通施行完全可以通过程序法制度设计得以实现,即可以通过对刑事诉权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变通立法来达到刑法变通施行的目的。这种程序法变通路径能适应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的现实需要,有效摆脱刑法变通施行面临的困境,也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

    2017年02期 v.34;No.178 38-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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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李媛媛;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采用了跨越商业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模式,导致实质不公平等弊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重构除认识上的困境外,主要在于操作上的困境。同时,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农业保险立法模式一旦确立,其下的制度便会产生自我强化机制,导致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甚至锁定,使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修法变更"难"上加难。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重构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寻求以"路径创造"和"路径替代"内外结合的突破路径,走以内生力量培育为根本、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农民金融自治和法律制度框架相结合的变革之路。

    2017年02期 v.34;No.178 45-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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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

  • 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之反思

    庄劲;

    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规范看仍无法合理信赖被害人能够避免损害,那么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02期 v.34;No.178 55-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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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观念之思考——从增强可操作性到增强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徐阳;

    在自由心证认知规律的统领下,增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是法律解释难以完成的任务。虽然语义解释有学理研究意义,但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语义解释脱离诉讼语境,其发挥的心证引导作用非常有限。运用以诉讼功能为核心的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明确证明标准的内涵,将其作为语义解释的补充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观念应从通过法律解释增强可操作性转向增强其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增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可从明确证据运用中的技术规范、颁布证明标准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设置证明标准适用中更严格的程序操作规范3个方面着手。

    2017年02期 v.34;No.178 64-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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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协会处罚权的法律性质

    石佑启;

    协会处罚权作为一种施加于违法或违规成员并减损其权益的权力,在性质上属于公行政权。这不仅因为协会处罚行为属于公行政的范畴,也能从协会处罚权的来源上加以证明。法律授予和行政委托的协会处罚权均属于国家行政权,但二者又存有差异;自治规范赋予的协会处罚权属于社会公行政权。准确界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目的是将协会处罚权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促进协会处罚权的规范行使,并为适用行政救济法解决协会处罚争议提供理论依据。

    2017年02期 v.34;No.178 74-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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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内涵与适用

    刘大洪;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的时代背景下,谦抑干预理念符合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趋势,而市场优先原则恰是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包含如下3个子原则:市场基础原则是指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干预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当中;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要恪守谦抑,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市场先行原则是指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干预。通过消费者保护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网约车低于成本销售的违法性问题两大范例的分析,可以折射市场优先原则在具体经济法律规则上的指导意义。

    2017年02期 v.34;No.178 82-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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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判决书研读

    孟勤国;

    在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案中,司法裁判对本案3个关键概念的解释和认定有悖现行裁判规则和逻辑常识,所做判决不当。成文法是一连串既定概念组合而成的规则,概念的确定性决定着成文法的确定性,而成文法的确定性决定着成文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司法裁判应重视和坚持概念确定,追求成文法的确定性,将维护和强化成文法的权威和尊严作为裁判的第一职责。

    2017年02期 v.34;No.178 91-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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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侵权责任并合

    杨立新;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增加规定多种形态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较多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相互重合的样态。这是侵权法领域不常见的问题,可称为侵权责任并合。这是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并合主要适用于产品、服务致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营销参与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立法者增加侵权责任并合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制裁实施违法行为的营销参与者,阻吓和警示他人预防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并合发生后,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在原有的和新增加的侵权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2017年02期 v.34;No.178 101-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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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研究

  • 亲权社会化及其民法典应对

    肖新喜;

    在父母侵害儿童权益时或父母因经济原因无力行使亲权时,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的民法亲子监护制度不能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儿童权利提供有效保护。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亲权制度的社会化改造,其主要内容包括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确立、社会介入主体的确定、介入条件以及介入方式的明确等。我国民法典亲子监护制度应按照亲权社会化要求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将儿童发展局作为唯一社会介入主体并确定其职责,二是规定具体的社会发现、社会支持、社会干涉条件与具体措施。民法亲子监护制度进行社会化再造后,其体系构成包括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2017年02期 v.34;No.178 113-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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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服务合同立法——日本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战东升;

    当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成为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而且引起劳动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鉴于现代社会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并构建各类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中亦有此提案,并在法制审议会进行了讨论。但是该提案因忽略对"类似劳动者型服务提供人"的保护,受到日本劳动法学者的广泛批评,最终在"中间试案"阶段被删除。因此,在充分吸取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中应确立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以消费者型服务合同为中心构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类似劳动者型服务合同"纳入雇佣合同中予以调整,同时作为劳动法的课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2017年02期 v.34;No.178 124-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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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比较法

  • 无期徒刑与引渡合作

    黄风;

    晚近,无期徒刑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是部分国家立法废止了无期徒刑,二是部分国家采用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方式强化无期徒刑的适用。这两种趋势导致无期徒刑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某些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在引渡问题上,一些国家对无期徒刑的审查和甄别关注的只是无期徒刑的可变通性,即对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实行减刑、假释的可能性,而并不要求此种减刑、假释具有必定性。我国主管机关在境外追逃中应当注重对被请求国法制、司法实践和法律理念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据,努力化解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或障碍。

    2017年02期 v.34;No.178 133-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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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双轨”执行机制的冲突及协调

    徐树;

    虽然国家间仲裁、投资仲裁均为执行投资条约承诺的"牙齿",但是多数投资条约并未明确两者间的关系。实践表明,两者存在管辖重叠,易导致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学理上有三种方法解决两者间的模糊关系:投资仲裁优先、国家间仲裁优先、仲裁庭个案处理。但这些方法面临制度或技术障碍,可能使投资条约承诺落空。事实上,国家间仲裁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也并非化解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的利器。缔约国应强化国家间仲裁对投资仲裁的互补功能,同步推进投资仲裁机制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改革,合理界定和分配各自的适用范围,从而确保两者的有效衔接与平衡。

    2017年02期 v.34;No.178 139-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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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美等国刑法中的“马耶夫斯基规则”及其启示——行为人醉酒、吸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新探

    刘士心;

    "马耶夫斯基规则"是英、美等国处理自愿醉态犯罪的基本规则。其基本内容是把犯罪分为基本故意犯罪与特定故意犯罪。自愿醉态可以成为特定故意犯罪的辩护理由,但不能成为基本故意犯罪的辩护理由。"马耶夫斯基规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关注醉态对犯罪主观要素的影响而不是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其既立足于处罚醉态犯罪的政策导向,又寻求处罚醉态犯罪与贯彻罪过责任原则的平衡,通过证据规则实现实体法目标。"马耶夫斯基规则"对我国刑法的启示表现在应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来处罚醉酒、吸毒后的犯罪,根据精神障碍对罪过要素的影响来确定醉酒、吸毒者的刑事责任,允许醉酒、吸毒造成的精神障碍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减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2017年02期 v.34;No.178 150-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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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美集团诉讼中的特别司法规制及其借鉴意义

    李激汉;

    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立法对集团诉讼均采取特别司法规制措施。从经济动因上分析,对集团诉讼实施特别司法规制是其发挥规模效应的必要条件。缺乏这种规制,诉讼将会深陷"集体行动问题"和"代理问题"之中;而通过特别司法规制破除两大经济障碍,则可以直接提高集团诉讼的活力,使其避免陷入被实践"束之高阁"的尴尬。英美集团诉讼特别司法规制立法对我国未来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有必要引入特别司法规制措施来增强代表人诉讼的活力,但应当根据我国社会条件和法律文化严格控制相关规制措施的范围和程度,以实现对其经济上投入和产出的有效控制。

    2017年02期 v.34;No.178 161-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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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

  • 日本专利无效判定制度之改革及其启示

    易玲;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0年的"基尔比案"中肯定了法院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判定的权力,于2004年修订《日本专利法》创设专利无效判定二元制,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欠佳。为此,针对专利无效判定二元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日本专利法》于2011年再次修订,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特许厅所确定的无效审决及订正审决均不得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再审之理由。日本2011年修法的导向是鼓励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初期积极地向特许厅提起专利无效审决或订正审决,倾向于将专利有效性问题交由特许厅来裁决。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专利无效司法判定的条件,应积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发挥有限而有效的司法救济功能。

    2017年02期 v.34;No.178 173-1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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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

  • 先秦刑余之人考论:形象、制度与观念

    李平;

    如何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才能既充分保障人权,又效预防其再犯,是官方和学术界面对的棘手问题。先秦刑余之人的安置制度以及其所衍生的后果和催生的观念,可为当下提供镜鉴。五帝夏商时用刑止于政治性惩罚,不及意识形态和观念控制,致使刑余之人有"成神"之可能。西周政权强化对刑余之人的空间、身份、道德的三重区分,创设"近而不亲"的公职化安置制度,却因其统治阶层道德败落和意识形态崩溃致使刑余小臣掌权,甚至获得"成圣"之可能,直接对宗周价值体系造成颠覆。秦汉以后刑制转变,徒流取代肉刑,强调国家利益,却又不免刑余之人"英雄"辈出。相较而论,周代以德为基础的制度设置,似更契合当下德政、善治、法治共生之需。如何扬长避短,古为今用,则尚待细绎。

    2017年02期 v.34;No.178 182-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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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启事

    <正>《法商研究》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热诚欢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等人士赐稿。我刊坚持以质取文,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审稿制度。我刊特别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以及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017年02期 v.34;No.178 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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